新加坡韩氏祠章程
本祠定名‟新加坡韩氏祠”。
本祠设在23号,德申宋路,新加坡邮区217653。
本祠以追源报本,奉祀先祖,敦睦宗族及共谋互助为宗旨。
凡属姓韩之华人和其妻室年龄不少过十八岁者皆可申请为祠员。
(A) 普通祠员
申请者须由一名祠员介绍填具入祠表格,于获得理事会之批准后,新祠员须缴交入祠费六元及常年捐廿四元或月捐二元。退休人士之入祠费及年捐将获得豁免或扣减,但须提出要求。
(B) 永久祠员
a) 申请者须由一名祠员介绍填具入祠表格于获得理事会之批准后,须缴交永久祠员费五百元。
b) 普通祠员于须缴交永久祠员费五百元,即可成为永久祠员。
c) 永久祠员一律豁免缴交入祠费及年捐。
d) 祠员年龄六十五岁和以上且入会超过五年者,豁免缴交年捐。
(A) 理事会
本祠之祠务是由以理事长为首之理事会来管理,理事会是由廿九名理事及五名候补组成,所有之理事皆由祠员大会中选出。
(B) 执行理事
理事会将在认为适合之情况下由各理事选出十五位执行理事如下:
正理事长,第一副理事长,第二副理事长,第三副理事长,第四副理事长,第五副理事长,第六副理事长
正总务,副总务
正财政,副财政
正康乐主任,副康乐主任
正文教主任,副文教主任
中文书,英文书
(I) 本祠从祠员大会为最高权力,其职权如下:
a) 决定本祠一切兴革之事宜;
b) 决定本祠各部之活动;
c) 支配本祠财政;
d) 制定及修改祠章。
(II) 祠员大会休会后,理事会为最高权力,其职权如下:
a) 执行祠员大会之议决案;
b) 督促各职员办理祠务之进行;
c) 策划推进本祠之事务。
(III) 执行理事职务如下:
a) 理事长主持祠务及策划本祠一切进行之事项,掌管本祠印章,并签署本祠一切文件及妥管各种契据,对外代表本祠对内监督及推进本祠之事务。正理事长缺席时,副理事长代为执行之。
b) 正总务在副总务之协助下,推行并处理本祠之一切事务。
c) 正财政在副财政之协助下,管理本祠一切财政收支事项。正财政缺席时,副财政代为执行其职务,包括签署银行支票。
d) 正康乐主任在副康乐主任之协助下,负责关于体育,音乐,戏剧,娱乐和健康之活动,也负责组织访问团和旅行团。
e) 正文教部主任在副主任之协助下,负责推动及举办与文教有关之活动和节目。
f) 中文书负责中文信件并协助总务记录中文会议记录,这记录将由总务认签。
g) 英文书负责英文信件并协助总务记录英文会议记录,这记录将由总务认签。
a) 常年祠员大会
1) 本祠常年祠员大会须在农历正月十五日过后一个星期日举行。
2) 所有有投票权之祠员应有十四天之通知,开会议程、常年报告书和经已查核之账目应连同开会通告一起寄给祠员。
3) 祠员欲在大会中把一种提案列入大会议程中,他须在大会举行前七日将通知书及提案交给总务。
4) 大会所处理之事务包括考虑每年之记录、账目及委任查账员并考虑一切关于问题在本祠理事会所发生的事务,并在选举年中选出理事及查账。
5) 开会人数最少要五分之一有投票权的祠员出席方为法定人数,倘若出席人数不足法定人数,大会就要延长半小时,届时若仍未足法定人数则以出席人数,不论多寡,可算为法定人数在同日同地点举行,但大会无权增删或修改现有之章程。
b) 特别祠员大会
1) 特别祠员大会是理事长在最少由廿一名有投票权之祠员的要求下或理事会命令下随时可召开。
2) 若在指定开会之半小时内出席人数未达法定人数,大会将解散且从是日起之六个月内不得要求召开同样事项之特别祠员大会。
3) 特别祠员大会只考虑大会之所以要召开时的事项。
a) 理事之任期为三年,但正副财政除外,其他理事皆可得连选连任。
b) 一位理事若有连续三次没有出席理事会议而又没有充分的解说,理事会可议决停止他的理事职权。
a) 特别收入:
当每年春秋祭期,祠经常有宴会捐款,若有剩余可当作本祠之普通基金,凡本祠祠员有婚嫁或喜庆事而借用礼堂所捐之款项亦可当作本祠之普通基金。
b) 收支之规律:
1) 本祠所收款项一概皆得发给收据,并由理事长及财政盖印签名。
2) 现金若超过伍佰元得以本祠名义存入有关银行户口。
3) 本祠之银行户口由理事会定夺,支付之银行支票须经盖印由正或副理事长,另加财政签名方为有效;
4) 若支出超过三百元须经理事长与财政之批准,超过伍佰元须获得理事会批准;
5) 本祠若有任何特别捐款,事先须获得理事会之批准。
由选举年常年祠员大会选出两名义务查账,该查账不得兼任理事,任期为二年满期后不得联任。查账员负责核查本祠每年之账目并在常年大会中提呈账目报告,除此之外在任期内理事长可随时要求查账员审查任何时间之账目然后向理事会报告。
本祠如置有不动产,则该产业须交由信托人管理,惟信托人须签订受托书方可。任何信托人均可随时辞职。如有逝世或患神经病,或长期迁离本国,或离开本国一年之久者,皆将被认为已辞职。如信托人因为行为不检以致不适继任本祠信托人之职,则本祠得召开祠员大会,由大会将其信托人地位取消,然后另选他人以承其缺,信托人名额不得超过五名,亦不得少过二名。
召开祠员大会以便讨论辞退某信托人而另委他人以承其缺之提议,须于大会召开前两星期揭示于本祠内俾众周知,大会议决后便将决议案呈报社团注册官,请其批准。
a) 本祠祠员须遵守祠章及本祠一切议决案之义务。
b) 本祠祠员除当缴纳基金及年捐之义务外,倘逢祭期赴宴者,则须另缴筵席费。
c) 本祠经费若有支绌时,经理事会通过,可请求各祠员捐助,全体祠员应随其能力乐为解囊。
a) 凡属祠员遇有喜庆均得借用本祠礼堂为招待场所。
b) 凡属祠员倘有病难或有特别事故急于待援等事,均有请求援助之权,但须经理事会通过后,始为有效。
c) 本祠祠员均得参加本祠所组织之任何互助会。
d) 对本祠有功之祠员,逝世时,有理事会召集临时会议讨论给予优待或设立治丧委员会办理丧事,以示褒奖。
祠员若有以下之行为将受严厉之处罚:
a) 不遵守祠员义务;
b) 利用本祠名义从事不当之活动以导致损害本祠之美誉;
c) 不遵守新加坡之法律而恐碍本祠之安全;
d) 不顾劝告而犯有吵闹和盗窃;
e) 任何有损本祠之行为。
a) 本祠如欲解散,事先得召开特别祠员大会由祠员亲自出席或委托代表出席,或邮寄投票方式进行,且获得全体祠员中最少五分之三赞成方可解散。
b) 本祠如照上述a)项规定解散时,则本祠一切合法债务须全数付清,余款则以祠员大会所决定之方式处置之。
c) 解散后须于十四天内具函向社团注册官报告。
a) 本章程由祠员大会通过后施行之。
b) 本章程如有未尽善处可由祠员大会增订或删改之,但须经社团注册官批准后,方为有效。
本祠每年将在农历正月十五后之首一个星期日举行庆祝春祭、又在农历七月十五后之首一个星期日举行庆祝秋祭。
a) 本祠章程如有不明白外,理事会有权为之解释和决定。该决定是最后的,除非它被词员大会所推翻。
b) 有投票权是指祠员已缴清所欠本祠之款项包抬开会那个月份之月捐。